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
在新竹經營雞肉飯飲食店的林姓男子,與隔壁養生館從事美甲美睫工作的馮姓女子外遇,林與李姓妻子因此而離婚,李女提告向馮求償100萬元,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馮賠償10萬元,李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重新審酌金額,改判馮須賠償60萬元精神慰撫金確定。

在新竹經營雞肉飯飲食店的林姓男子,與隔壁養生館從事美甲美睫工作的馮姓女子外遇,林與李姓妻子因此而離婚,李女提告求償,高院判決賠償60萬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由 中時新聞網 提供
李女主張:她與林男在1998年結婚,共同經營雞肉飯飲食店,不料隔壁之養生館工作的馮女,竟在2016年與2018年間,與林男以情侣關係同居並發生性行為,侵害她本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導致她婚姻破裂,無法維持。
李女說,去年12月28日她與林男經法院調解離婚,但馮女侵害其配偶權,須賠償她100萬元。

馮女辯稱,她與林男同居並發生性行為之事實,但並不知悉林是有配偶之人,她在2018年與林男分手,且她因購置不動產而向銀行抵押借款,並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影響收入,目前資力不佳,故上訴人請求賠償之金額顯屬過高。
高院認定,馮女知道林男已婚卻與他交往、同居及發生性行為,顯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朋友關係,考量她侵權行為長達2年半,持續時間非短,對李女造成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非輕,判決須賠償李女60萬元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