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1名黃姓男子今年(111年)4月某晚去酒店消費,結帳時包廂、餐點費用2萬7150元,黃男竟拒不付款,與酒店協商消費金額減為1萬8870元後,他卻根本沒有錢付帳,酒店人員憤而報警處理。
數日後,黃男前往北市1家拉麵店用餐,餐點費用558元,黃男沒有付錢就離開拉麵店,副店長發現他沒結帳就離開,也沒有回來付錢,因而報警處理。
警方循線找到黃男,警方及檢方偵訊時,黃男坦承犯行,檢方依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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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日前院判決,黃男犯詐欺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9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9萬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