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一名任姓男子愛慕16歲A女,竟利用對自己有好感的16歲陳姓少女,將A女約到任男租屋處,A女喝下酒類飲料後,突然感到暈眩、想睡,任男藉口要給A女驚喜就將她眼睛矇住,發現A女仍有意識,竟拿馬克杯敲她的頭,
任男不罷手,還拿磨刀棒毆打A女四肢關節,並用變音器變聲問A女,「知不知道為何陳姓少女要這樣做,她有什麼把柄在妳手上?」任男接著再打A女關節,並用磨刀棒戳胸部及大腿內側猥褻。
隨後任男與陳女綑綁A女手腳,2人討論接下來該如何處理,任男先走出房間,再度進入房間時,用正常聲音假意關心,詢問A女為何躺在地上,並幫忙鬆綁及處理傷口。
之後A女表示要返家,陳女假好心陪同離開,A女回到家後將遭遇告知家人,由其家人陪同前往醫院驗傷後報警提告;檢方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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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酌,任男明知A女於案發時未滿18歲,竟為圖一己性慾滿足,與陳姓姓女共同利用A女年少無知、對其無防備之心,再飲料中下藥,還用馬克杯、磨刀棒、汽油等凌虐,嚴重侵害性自主決定權。
且任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法官日前依成年人與少年共犯二人以上以藥劑共同強制性交而凌虐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