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內狂跑ATM 詐騙車手張耿瑋提領一路上交 最後合併重判3年

短短幾天瘋狂提領,57名被害人接連中招!彰化地院審理一起加重詐欺案,張耿瑋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不只親自領錢,還載少年同夥四處提款,把被害人匯進人頭帳戶的血汗錢層層上交,試圖掩飾金流去向。法院查出全案受害者多達57人,最終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等犯行重判,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犯罪所得1萬4722元也一併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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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110年2月5日就一起大型車手詐欺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張耿瑋加入三人以上、具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的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角色,除自行持人頭帳戶金融卡到各地ATM提領詐騙款項外,還曾載送少年同夥張姓少年外出提款,將提領後贓款交給上游成員,藉此掩飾、隱匿不法所得流向。法院審理後認定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參與犯罪組織及一般洗錢等犯行,最終就附表所示各罪分別量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判決指出,張耿瑋是在106年12月間加入詐騙集團,該集團由多名真實年籍不詳成年人組成,集團分工相當細密。上游負責透過電話、網路等方式對外施詐,向被害人謊稱各種理由,誘使對方把錢匯進指定帳戶;下游則由張耿瑋等車手負責實際提領。短短一段時間內,就有57名被害人受騙,把款項匯入集團掌控的人頭帳戶。

法院查出,張耿瑋在集團內的角色不只是單純跑腿。他如果是自己下場提款,報酬按提領金額的百分之2計算;如果是載送少年同夥外出提款,則以每日2000元計酬。也就是說,他每一次出門提領、每一次接送同夥,背後都有明確報酬機制,顯示這不是一時失手,而是帶有牟利目的、按分工操作的犯罪模式。

判決內容還原了警方的查緝過程。張耿瑋於106年12月26日上午10時6分,在台中市某處3樓遭警方查獲,現場扣得其行動電話;隔天,少年張姓共犯也在彰化市遭警方查獲。警方勘驗兩人手機內容後,發現其中留有接受上級指示、執行提款任務的通訊紀錄,甚至有微信群組成員討論領錢、分工等內容,進一步坐實詐騙集團確實存在且成員不只3人。

除了手機通訊紀錄,警方也蒐集大量提款監視器畫面,包含超商、郵局、醫院旁ATM等多處據點,有些畫面拍到張耿瑋親自現身提款,有些則是他駕車載送少年同夥到場,兩人分工提領。法院綜合被害人警詢筆錄、人頭帳戶交易明細、提款監視器翻拍照片、警詢與偵訊內容後,認定整體證據鏈完整,足以證明張耿瑋長時間配合集團運作。

法院也特別指出,張耿瑋不只是涉犯詐欺。因為被害人匯入帳戶後,他再將詐得款項逐層提領並轉交上游,讓檢警難以追查金流真正去向及所在,這部分已符合洗錢防制法所定的洗錢行為。也就是說,這不是單純把錢領出來而已,而是刻意透過提款、交付上游的方式,把犯罪所得的來源與流向切斷,增加追查難度。

更值得注意的是,張耿瑋明知少年同夥尚未成年,卻仍由自己擔任司機,載送對方四處提款。法院認為,他對少年身分並非毫不知情,仍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因此有關少年提款部分,依法加重其刑。

量刑部分,法院審酌張耿瑋正值青年,卻不循正途謀生,反而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並從中獲利,價值觀明顯偏差。雖然他在偵查及審判中坦承犯行,但始終未與57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也未賠償損害。最終法院就各次犯行分別論處,並考量犯罪時間、法益侵害密切程度與整體參與情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至於犯罪所得部分,法院依其自白與卷內通訊內容計算,認定張耿瑋自行提款所得報酬共1萬0722元,加上載送少年同夥兩天所領日薪4000元,總計1萬4722元,全部宣告沒收,如不能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另外,法院也審酌是否對他宣告刑前強制工作。雖然他同時涉犯參與犯罪組織,但法院認為,他在詐騙集團中屬較下層角色,主要聽命行事,難認情節特別重大,且整體反社會危險性未高到必須用保安處分矯治,因此裁量不宣告強制工作。

整起案件從被害人受騙匯款、車手提款、贓款回流上游,到警方透過手機、監視器與交易資料一步步拼出集團運作樣貌,顯示這並不是單一提款行為,而是一條完整的詐騙與洗錢鏈條。張耿瑋最終雖坦承犯行,仍難逃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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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2月間
張耿瑋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

106年12月13日至17日左右
詐團成員對外施詐,57名被害人陸續匯款進人頭帳戶
張耿瑋自行提款,或載少年同夥到各地ATM提領贓款

106年12月26日
張耿瑋在台中遭警方查獲,手機內留有相關通訊紀錄

106年12月27日
少年同夥遭警方查獲,手機勘驗內容進一步串起集團分工

110年2月5日
彰化地院判決出爐,認定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參與犯罪組織、一般洗錢等犯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萬4722元

爭議補充

這案不只是一般詐欺
法院認定,張耿瑋把詐得款項提領後再交給上游,已經不是單純領錢,而是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的效果,所以另外成立洗錢罪。

車手不一定只是輕判
雖然張耿瑋並非詐團主嫌,但法院認為他持續參與提款、接送少年同夥、從中領取報酬,已是集團運作中不可缺的一環。

涉及少年,刑責更重
法院認定他明知張姓同夥未成年,還親自載送外出提款,因此就少年參與的部分依法加重其刑。

為何沒有宣告強制工作
法院認為,他雖然參與犯罪組織,但在集團中屬較下層角色,反社會危險性尚未高到必須用強制工作矯治,所以最後未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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