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訊】陸軍湖口聯保廠一名郭姓下士,於2024年3至5月間,趁同單位女中士急需借款時,提出以性行為作為交換條件,雙方在營區浴室發生性行為。軍方依「未尊重性別互動分際」將其撤職並停止任用三年。郭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最終駁回,懲處確定,其軍旅生涯與退伍金面臨重大影響。

法院判決指出,郭姓下士明知軍紀禁止不當兩性交往,卻多次在營區內與女中士密會並發生性行為,且雙方在通訊軟體中討論性行為細節,如「帶保險套」、「在(營區)裡面還是外面旅館?」等。雖郭員主張雙方為「你情我願」,且女中士事後仍聯絡借款,法院強調,本案焦點不在性侵,而在於郭員明知營區禁止發生性行為卻屢次違規,違反軍紀規定。
軍方調查指出,郭員未顧及幹部身分及性別分際,行為已違反《軍風紀維護規定》第31點,屬「重度違失」。雖郭員主張其他違規案例僅記過,對他卻直接撤職,但法院認定其情節重大、態度輕率,且在懲處會議中推諉責任,無悔意,軍方處分並未違法。
判決書亦披露雙方對話及事後調查內容,佐證郭員確實與女中士在浴室發生性行為,並曾發表如「外面1500的一堆」等偏差言論,顯示其缺乏應有軍人操守。法院認為,郭員具大學學歷,已服役六年,應熟知軍中規範,卻仍知法犯法,對部隊形象造成損害,撤職處分適當,故駁回其訴訟,判決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