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一名王姓男子被控販賣第二級毒品大麻,遭警方拘提並羈押長達54天,案件歷經審理後,最終獲判無罪確定。王男隨後依法聲請刑事補償,新竹地方法院近日裁定,雖認定羈押程序合法、並無違法不當,仍依每日3000元標準,判國家應賠償16萬2000元,其餘請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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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王男於2023年10月、12月間,涉嫌在新竹縣某路段的車內,兩度將大麻販賣給黃姓男子;黃男並分別於同年10月29日及12月25日,將款項匯入王男的中信帳戶。對此,王男全程否認販毒,強調相關金流為黃男分期清償先前30萬元借款,並非毒品交易。

法院審理時指出,黃男對於交易時間與細節說法反覆、記憶模糊;除兩筆匯款外,雙方過去尚有多次金額相近、頻率固定的金錢往來。另王男妻子到庭證稱,確實曾借款30萬元予黃男。綜合現有金流與證詞,難以排除單純借貸清償的合理可能。此外,相關證人僅稱「聽說」毒品來源為王男,未親眼目睹交易;LINE對話截圖亦無法具體證明販毒事實。
法官並重申,毒品案件中,買受者之指證不得作為唯一有罪依據,仍須有補強證據佐證。因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依法判王男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王男於2024年10月7日遭拘提,隔日遭裁定羈押禁見,至同年11月29日交保,合計遭關押54天。案件於2025年無罪確定後,王男聲請刑事補償,主張自己年僅31歲,經營多家早餐店、事業正要擴張,卻因羈押全面停擺,家庭與身心均受重創,請求每日5000元補償。
不過,法院認為,檢方於偵查初期已有證人指證、對話紀錄與金流資料,形式上足認犯罪嫌疑重大,羈押程序合法;雖王男確實因此受有損害,但其請求金額偏高,衡酌比例原則後,裁定以每日3000元計算,國家應賠償16萬2000元,其餘請求不予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