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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出爐,受刑人游兆霖因多案確定判決,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最終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法院指出,游兆霖過去涉及恐嚇取財、詐欺取財未遂及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分別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其中恐嚇取財判處6月徒刑、詐欺取財未遂判處4月徒刑,兩罪原本已合併應執行8月,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妨害性自主部分則分別判處6月及3月徒刑(共2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由於上述案件屬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依法須依刑法數罪併罰規定定應執行刑。法院說明,刑法於102年間修正後,若案件同時包含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但受刑人可聲請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案即由受刑人請求後提出聲請。
法院審酌各罪性質、刑期及法律規定後,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等規定,裁定游兆霖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裁定送達後5日內可依法提起抗告。
台北地院104年度聲字第2039號 懶人包

— 這案在做什麼
這不是新的犯罪審理
而是「定應執行刑」的裁定
也就是把受刑人之前多個已確定判決的刑期合併計算
受刑人:游兆霖(吃屎哥)
— 他之前犯了哪些罪
共4組案件
1 恐嚇取財
判6月(可易科罰金)
2 詐欺取財未遂
判4月(可易科罰金)
1+2 原本已定應執行8月(已易科罰金)
3 妨害性自主
判6月(不得易科罰金)
4 妨害性自主(2罪)
判3月+3月
應執行4月(不得易科罰金)
— 為什麼要再定執行刑
因為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依法要合併計算一個總刑期
而且刑法在102年修法
原本一定要併合處罰
修法後若有可易科與不可易科混合
原則上不能併合
但受刑人可以申請定執行刑
本案是游兆霖自己申請
— 法院怎麼算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
最終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4月
— 重點整理
1 這不是新案判刑
2 是把過去多案合併計算
3 最後總刑期定為1年4月
4 裁定可於5日內抗告
— 一句話總結
游兆霖多案確定後申請合併刑期
台北地院裁定總刑期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