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峰被罵廢物提告! 一句留言判罰5000 公然侮辱成立

妨害名譽案懶人包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字第5143號
判決日期:112年1月11日

— 被告
張家榮(判決書中以甲○○表示)

— 告訴人
朱乘堂(臉書暱稱「天峰」)

— 發生時間
110年10月17日

— 事情經過
臉書社團「新竹仁愛兒童之家」發聲明
指出未與「天峰」合作募款

被告看到後
在留言區公開寫下
「天峰就是一個廢物」

屬公開社團
不特定人可見

— 構成罪名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 法院認定重點
✔ 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
✔ 留言公開可供多人觀看
✔ 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
✔ 無前科

— 判決結果
罰金新台幣5000元
如易服勞役
1000元折算1日

— 法院量刑考量
無前科
高職畢業
職業司機
經濟狀況小康
未取得被害人諒解

— 重點提醒
在公開社群留言辱罵他人
即使一句話
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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