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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洗錢案追訴權時效完成 高院判免訴、駁回檢方上訴
(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遭指控在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涉及洗錢,高等法院今(23)日裁定,由於本案追訴權時效已屆滿,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陳水扁免訴,並駁回檢方上訴,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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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背景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先前被控收受陳敏薰新台幣1,000萬元賄款,協助其取得台北101董事長職位,兩人均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
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認定陳水扁涉有洗錢共犯嫌疑,遂發回檢方重新調查。台北地檢署偵結後,以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 審理經過
北院審理過程中,依醫院診斷鑑定報告,認為陳水扁因多重疾病無法出庭,於民國104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至去年5月,北院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北檢不服,認為程序與時效計算有誤,提起上訴。高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更一審指出,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徒刑,依修正前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再加計因疾病停止審判期間的四分之一(2年6月),共計12年6個月。追訴權自95年1月25日起算,至111年12月25日屆滿。
🔹 高院最終見解
高院今日判決指出,北院依時效完成、不經言詞辯論判免訴,並無不當。
依高雄長庚醫院診斷書顯示,陳水扁因疾病導致審判停止之原因仍未消滅,因此原審未裁定繼續審判亦無違誤。
高院最終認定檢方上訴理由不足,駁回上訴,全案可再上訴。
📘 案件重點整理
- 案名:陳水扁洗錢案(陳敏薰買官案衍生)
- 被告:前總統陳水扁
- 罪名:洗錢罪(刑度5年以下)
- 起算日:民國95年1月25日
- 時效屆滿:民國111年12月25日
- 裁判結果:免訴(追訴權時效完成)
- 判決法院:台灣高等法院(2025年10月23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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