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夜驚魂!三人凌晨潛登中正橋割國旗 8年後真相大逆轉 高院改判有罪!

2005年國慶夜割國旗案 高院撤銷無罪改判拘役15日

〔記者報導/新北報導〕
2005年國慶日凌晨,一名主張台獨的男子陳儀庭、女子陳妙婷與友人劉珮瑄等人,趁夜登上新北市永和中正橋,持剪刀、美工刀割毀十多面國旗並折斷旗桿,引發社會譁然。該案歷經八年訴訟纏訟不休,最高法院於今(29)日撤銷原無罪判決,改判三人拘役15日,可易科罰金。

案件源自2005年10月10日凌晨3時許,三人與友人趁國慶期間登上中正橋,割毀多面國旗。警方循線逮捕5人後依《刑法》侮辱國旗罪送辦。一審判處拘役20日,但三人上訴辯稱行為屬「政治表意」,為言論自由的一環。二審法官採信此說,認定非出於侮辱目的,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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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高等法院今年8月底重啟審理,認為即便出於政治立場,也不應以破壞國旗作為表達手段,此舉仍屬公然侮辱國旗之行為,因此撤銷原無罪判決,改判3人各拘役15日,全案仍可上訴。

2005年國慶日凌晨,主張台獨的男子陳儀庭、女子陳妙婷與友人劉珮瑄,趁夜登上新北市永和中正橋,持美工刀與剪刀割毀十數面懸掛的國旗,並折斷旗桿,引發社會議論。案件歷經多年審理、兩度判決翻轉,纏訟長達8年,台灣高等法院昨(29)日最終撤銷原無罪判決,改判3人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

此案原審一審判拘役20日,二審改判無罪;高院於2017年曾認為侮辱國旗罪可能違憲而聲請釋憲,但8年來未見結果。今年8月高院重啟審理,合議庭指出,國旗象徵國家尊嚴,褻瀆行為已逾越言論自由範圍,應受法律制裁,最終改判有罪。

合議庭表示,3人雖主張為政治理念之表達,但仍屬公然損壞國旗之行為,形同羞辱國家與人民。考量本案歷經漫長審理,已侵害被告迅速審判權,因此減輕其刑,各判拘役15日,可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 事件起源

  • 📅 時間:2005年10月10日凌晨3點多(國慶日)
  • 📍 地點: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
  • 👥 主角:「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等人
  • 🔪 行動:持美工刀與剪刀割毀十多面懸掛在橋上的中華民國國旗,並折斷旗桿。

⚖️ 司法過程時間軸

年份重大進展
2005警方循線逮捕5人,依《刑法》侮辱國旗罪起訴。
一審新北地院判拘役20日,認定公然侮辱國旗。
二審被告辯稱「政治表意非侮辱」,法官採信,改判無罪。
2017年高院認為「侮辱國旗罪可能違憲」,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
2024年8月8年過去仍未釋憲,高院認為審理過久,決議重啟審判。
2024年10月29日高院撤銷無罪,改判3人拘役15日(可易科罰金)。

⚖️ 法院關鍵見解

  • 🧩 表意自由 ≠ 無限上綱
    高院認為言論自由並非無限制,割毀國旗屬「侮辱國家象徵」,不受保障。
  • 🇹🇼 國旗象徵國家尊嚴
    褻瀆國旗等同羞辱中華民國與國民。
  • 訴訟拖8年減刑
    因案件延宕太久,已侵害被告「迅速審判權」,依法酌減刑期。

⚠️ 最終判決結果

  • 🧑‍⚖️ 高院宣判:撤銷無罪 → 改判拘役15日
  • 💰 可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
  • 📅 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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