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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法重點
1. 精神障礙者不得判死刑
- 修正條文:《刑法》第63條之1
- 內容:若被告行為時或審判中有精神障礙,導致自我辯護能力不足,將不得判處死刑。
- 目的:保障被告人權,落實比例原則與程序正義。
2. 重大暴力犯罪不得假釋
- 修正條文:《刑法》第77條第3項、第78條之1
- 適用對象:故意殺人、殺人未遂、兒童虐待致死或重傷等罪行。
- 條件: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超過10年者,將不得申請假釋。
- 補充:若假釋後再犯重大罪行,將撤銷假釋並無法再申請。
3. 羈押期間納入假釋執行期計算
- 修正條文:《刑法》第77條第4項
- 內容: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的判決,會將在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納入「已執行期間」,以確保平等原則。
4. 假釋撤銷後的殘刑執行方式調整
- 修正條文:《刑法》第78條之1、第78條之2、第79條之1
- 內容:修改原先「撤銷假釋即固定執行20或25年殘刑」的規定,改為依個案情節重新計算。
- 目的:兼顧比例與刑度平衡。
5. 新舊法銜接明確化
- 修正條文:《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
- 內容:明確規範修法前後案件的適用問題,避免法律適用爭議。
6. 死刑定讞待執行期間不得折抵刑期
- 修正條文:《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
- 內容:死刑定讞後,待執行期間不得折抵刑期或計入假釋要件。
- 目的:防止待執行期間形同減刑漏洞,確保刑罰公平性。
🎯 修法目的與期望
- 目的:強化對重大暴力犯罪的懲罰,提升社會安全,並在落實人權保障的基礎上進行犯罪預防。
- 後續:修正草案將送交立法院審議,期待儘速通過,以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人民權益。
重大暴力犯罪禁假釋: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刑法》等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兒虐致死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若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將禁止假釋,旨在對重罪犯加重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