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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京華城案聲請公開播送庭審 北院裁准:具重大公共利益、延後播出避免隱私外流
(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開發案(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本月中旬將進行言詞辯論。柯文哲日前向合議庭聲請,要求將「言詞辯論」及「宣判」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北院合議庭今(2日)正式裁准,並發布三大理由說明,同時駁回柯方提出的「立即直播限制違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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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院:案件具重大公共利益 准許公開播送
北院指出,本案攸關重大公共利益且備受社會矚目。在審酌後認定,公開播送並不會危害:
- 國家安全
- 公共秩序
- 善良風俗
- 參與訴訟者生命、身體、隱私
- 營業秘密等相關權益
因此准許柯文哲聲請。
■ 不僅播柯文哲 全案所有當事人庭審將完整公開
北院說明,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與公開原則,除非有特殊必要,公開播送應「完整播出整段內容」,而非切割片段。
由於本案被告間的起訴事實高度相關,無法獨立分離,因此除了柯文哲以外,其餘共犯與程序參與人之「整段言詞辯論」與「宣判內容」皆將一併公開播送。
■ 柯方主張「宣判後才能播」違法?北院:不成立
柯文哲方面質疑,司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12條要求「需在宣判後才能播出」,屬於逾越法律授權範圍。
北院合議庭則明確駁回:
1. 實施辦法合法制定,未逾越授權
司法院依法律授權制定實施辦法,並非無權訂定。
2. 不即時直播,是為避免隱私及敏感資訊外流
立即直播庭審恐使:
- 當事人個資
- 隱私
- 敏感內容
在無保護狀態下曝光,若流出將造成不可逆損害。
延後至「宣判後」播送,能提供法院時間對影片進行:
- 變聲
- 模糊處理
- 遮蔽識別資訊
以避免傷害訴訟參與人權益。
3. 最遲5日內播出 兼顧公共利益與審判公正
實施辦法要求最遲於宣判後5日內播出,避免拖延過長,同時兼顧:
- 公共知情權
- 審判公平
- 程序參與人保護
基於以上理由,法院認為實施辦法並未違法,柯方主張不被採認。
■ 裁准後後續程序
北院表示,庭審錄音、錄影的公開播送將按照實施辦法進行,並於宣判後法定期限內對外公開,詳細的播放方式與平台將由法院另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