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一名范姓男子,得知曾擔任其子女家教的女子有租屋需求,遂於去年 3 月以帶看房為由將女子約出。兩人進入房間獨處時,范男竟趁機強行親吻、觸碰女子頸部及胸部,涉犯強制猥褻。女子事後不甘受辱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偵結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台中馬卡龍公園火燒車!男駕駛「活活燒成焦屍」 停車後1小時突爆燃
桃園地院審理期間,范男坦承犯行。法官指出,范男為滿足個人性慾,違反女子意願進行猥褻行為,未尊重被害人性自主權,造成身心創傷。然考量其於準備程序即承認犯行,並完成調解、取得被害人原諒,當庭也具狀道歉。
法院審酌各項情狀後,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可易科罰金,每日折算 1,000 元,並宣告緩刑 2 年;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於判決確定後 1 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 6 萬元,另須完成 1 場法治教育。本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