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正宮控小三侵害配偶身分 法院判賠20萬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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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訊】高雄一名正宮婦女控告丈夫外遇,小三明知對方婚姻尚存,仍與其交往並同居,甚至生下一名女兒,導致婚姻受損,原向法院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近日審理後認定,小三明知丈夫已婚,仍發展親密關係並共同生活約一年半,構成侵害配偶身分法益,判賠20萬元及利息。

根據判決書,正宮指出,丈夫於民國111年3月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小三,隔月即開始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並於同年6月起共同承租房屋同居。期間,小三曾流產一次,後於112年7月生下一女。正宮直到113年3月丈夫才坦承與小三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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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則主張不知男方已婚,並稱兩人於112年12月已分手,正宮亦早已知情,且依民法已逾兩年請求時效。

法院審酌證據後認定,小三早於交往初期即知悉男方已婚。雙方在認識不久後即互相透露家庭狀況,男方曾坦承討論離婚進度,小三甚至使用男方手機查看與正宮的對話及照片,男方臉書個人頁面亦明載婚姻狀態。法院認定,小三知情且持續交往,已逾越一般社交範圍,構成對正宮配偶身分法益的重大侵害。

法官依民法相關規定,判決小三應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並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對正宮要求的其餘賠償金額,法院認為過高未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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