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椅判無罪、送電鍋判刑?桃園清潔隊員搬廢椅遭控貪污 二審再判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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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八德清潔隊楊姓隊員因將路邊廢棄的黑色辦公椅搬回家,被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然而歷經二審審理後,法院認定該椅並非公有財物,且楊男行為不構成職務上侵占罪,最終判決無罪,全案定讞。此案與台北市清潔工贈送32元電鍋卻遭判刑的事件形成鮮明對比,引發社會熱議司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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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自1998年起擔任資源回收車駕駛。2020年3月12日執勤時,他發現路旁丟棄的黑色辦公椅,認為是無主廢棄物,便將椅子搬上資收車後帶回家。檢方事後認定,楊男涉及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將他起訴。

審理期間,法院主要釐清該辦公椅的所有權。楊男主張椅子為一般大型垃圾,已成無主廢棄物。桃園市環保局多次函覆證實,該椅子屬不可回收之大型垃圾,並非公有財物,也不是因公務執行而代政府持有。

一審法官認為,楊男取走該椅並未造成市府權利金損失,也未違反與廠商的合作契約,因此不構成侵占罪。檢方不服上訴,惟高等法院再度向環保局確認,獲得明確回覆:「該椅子非公有財物,也非因職務而持有。」法官認為犯罪構成要件並未成立,維持無罪判決。

至於楊男利用公務車載運椅子的行為,因檢方未將此納入起訴範圍,法院認定無從審理。

此案與另一名台北市清潔員贈送價值僅32元回收電鍋卻遭判刑三個月(緩刑2年)的案件形成強烈對比,社會輿論質疑法律適用是否一致。

法院強調,個案判決應依據證據與法條構成要件判定,但不同案件的天差地別結果,仍在社會引發熱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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