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一名陳姓女子因搭公車時與乘客發生推擠糾紛,被司機出面制止後怒火中燒,脫口而出「哭爸」、「死爸」,下車後更在大馬路旁大罵「X你娘」兩次,遭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不過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她是情緒激動下瞬間宣洩並非蓄意貶損司機人格,最終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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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陳女在警方詢問時強調,她只是因當下不滿司機態度,才會口出粗話,「只是想抒發心中的不滿」,否認自己辱罵「X你娘」。但檢方調閱行車紀錄器後確認,她下車後的確曾兩度喊出粗話,事證明確。
合議庭分析,社會上確實有些人習慣以粗話表達不滿,雖然不得體,但不一定具有蓄意羞辱他人的犯意,尤其是在衝突現場一時情緒失控所說出的短暫性語言攻擊,若非反覆辱罵,難以認定為公然侮辱。
法院指出,當時雙方因乘客大量上車造成推擠而導致爭執升高,陳女在情緒高漲下連番脫口粗話,屬於一時情緒宣洩,影響雖讓司機不悅,但並未達到貶損名譽的程度。
此外,陳女為中度身心障礙者,其應對衝突的能力與一般人不同,應給予更多理解與包容。綜合以上,法院認定犯罪事證不足,判決陳女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