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一名王姓男子去年因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遭警方認定未禮讓行人,當場攔停並開出6000元罰單,記違規點數3點,並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王男不服裁罰,實地測量後認為車輛與行人距離已超過法定3公尺,不構成違規,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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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王男於2024年12月23日上午8時45分,駕車行經台中市北區日興街與文化街交岔路口時,警方認定其於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行時未暫停禮讓,依法舉發裁罰。
王男主張,案發當時車輛與行人距離約為313公分,已超過3公尺,依法不符合違規要件。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依據採證影像,認定雙方距離僅約280公分,違規事實明確。
法院審理時當庭勘驗採證影像,並函詢交通局確認行人穿越道枕木紋規格,得知單一枕木紋寬度為40公分、間隔為80公分。經計算,車輛與行人距離約為3個枕木紋加2.5個間隔,合計約320公分,已超過3公尺。
法院因此認定,王男行為不構成「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要件,判決撤銷原處分,並由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負擔300元訴訟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