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縣新園鄉公所一名退役軍人出身的宋姓清潔隊員,因順手將公所報廢的電腦與印表機搬回住處,被控侵占公有財物,涉案金額僅2,402元,卻遭法院依貪瀆相關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並須繳交15萬元給國庫及褫奪公權2年。宋男不服判決,認為處分「代價過重」提起上訴,最終仍遭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宋男自1994年11月起任職於屏東縣新園鄉公所清潔隊,負責文書、差勤及資源回收等業務,服務近27年,並於2021年3月退休。2020年12月16日,宋男在處理報廢物品時,將辦公室內的報廢印表機載回住處,同月25日又在鄒姓隊長勸阻下,仍逕自將報廢電腦主機搬離公所。

事後鄒姓隊長多次催討,甚至致電宋男妻子協助聯繫,宋男才將印表機與電腦主機全數歸還。案件經屏東地方法院及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宋男身為公務人員,對公有財物負有管理責任,卻擅自侵占,行為已構成侵占公物罪,依法判刑並宣告緩刑。
宋男上訴時主張,侵占物品市值僅2,402元,卻須繳納15萬元給國庫,認為量刑顯不成比例;另指出因被褫奪公權2年,導致退役軍人優惠存款利息權益受損,請求改為褫奪公權2個月即可。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就犯罪情節、身分責任及量刑所為判斷,並無違法或不當,所判褫奪公權年限及繳納金額均屬適法,裁定駁回上訴,全案正式落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