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院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
詐騙破百萬最重關10年、罰3,000萬 利用弱勢族群犯案加重其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17)日初審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審查期間取得高度共識,幾乎全數依行政院版本通過。其中,最受矚目的為修正條文第43條,大幅加重高額詐欺犯罪刑責,並強化被害人損害填補與金融防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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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凡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00萬元者,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億元以下罰金;若詐騙金額高達新台幣1億元,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5億元以下罰金。
本次修法也進一步強化對被害人權益的保障。初審草案明定,僅有在自首或自白,且於六個月內完成全額賠償或達成調解、和解者,法院始得裁量是否減免刑責,避免詐騙集團僅以形式悔過規避重刑。
此外,草案增訂「禁奢條款」,作為法院量刑的重要參考依據。條文明確要求,在犯罪行為人尚未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或支付和解金額前,法院應審酌其是否有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的六大奢侈行為樣態,作為刑度輕重的重要判斷標準,以防止加害人一邊犯案、一邊奢華享樂。
在金融防詐方面,修正草案同步強化跨機構聯防機制,建立疑似詐欺被害人保護、跨業照會、跨機構科技分析平台及異業聯防通報等四大制度。條文明定,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將疑似被害人身分資料提供予金融機構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以利金融單位即時進行關懷、勸導或通報警方到場處理。
同時,也賦予金融機構及VASP跨業照會權限,以加速判斷特定帳戶或交易是否涉及詐欺不法,並能即時採取必要的控管與阻斷措施,提升整體防詐效率。
另針對加重刑責態樣,初審草案同步修正第44條,明定凡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其共同實施詐欺行為者,將一律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嚴懲剝削弱勢族群的犯罪手法。
內政委員會表示,本次修法重點在於「重罰詐欺、追回贓款、保護被害人、堵住金流」,期盼透過更嚴密的刑責設計與跨部會聯防機制,有效遏止詐欺犯罪蔓延,守護民眾財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