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有界線?政院修法 戰爭言論可行政重罰

(圖/截自行政院會後記者會直播)

政院通過修法 增訂鼓吹戰爭言論可罰百萬 顧及言論自由不設刑責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國家安全法》第4條修正草案,增訂針對「鼓吹戰爭言論」之行政裁罰規定,未來若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敵對勢力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相關修法草案將送交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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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截自行政院會後記者會直播)

行政院政務委員馬永成表示,本次修法主要依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款規定,明確要求各國以法律禁止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行為,不僅限於他國對我國發動戰爭,也包含鼓吹我國對其他國家動用武力的情形。

政務委員林明昕則指出,修法過程中特別顧及言論自由保障,因此未採取刑事處罰,而是以行政裁罰方式處理,僅針對「公開」鼓吹戰爭的行為加以規範。

行政院會今天同時通過攸關國安的17項因應策略,包含《國家安全法》、《陸海空軍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4項修法草案,針對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公務員及全體國人進行相關規範調整。

根據《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明定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方式,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對中華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中華民國主權。

媒體關注修法是否與近日部分陸配發表「武統」言論有關,馬永成在政院會後記者會中說明,相關事件確實是背景因素之一,但政府推動修法的核心,仍是回應國際人權公約對禁止鼓吹戰爭言論的明確要求。

對於將相關言論私下傳送給家人是否可能觸法,馬永成強調,本次修法主要針對「公開」鼓吹、倡議戰爭行為,私下傳遞並不在條文規範範圍內;但若涉及組織性串連、行為結合,則可能適用國安法其他相關規定。

林明昕補充說明,「公開」的認定已有刑法實務上累積的判例可供依循,除非是在大型群組或公開場合鼓吹戰爭,否則一般情形不會涉及此條規範。至於違法言論的發現方式,修法並未規定必須經由檢舉,實務上仍由主管機關依檢舉或職權知悉後依法處理,內政部也不會主動充當「網路警察」全面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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