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天財涉收賄案遭起訴求刑10年以上 本人否認不法:未參與、未收錢,將依法答辯
【台北訊】台北地檢署偵辦國民黨立法委員 鄭天財 涉嫌與多名業者建立供養關係、藉由豐年祭等活動收受賄款案,今(24)日偵查終結,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全案引發政壇關注。

檢方指出,鄭天財自民國109年間起,涉嫌透過其國會辦公室執行長張騰龍,向多家業者收受賄賂,金額合計約700萬元,並提供業者「鄭天財國會辦公室特助」身分,藉此對外推展業務,同時對行政單位施加壓力。北檢於民國113年8月間發動搜索與約談,經複訊後諭令鄭天財以200萬元交保。
對此,鄭天財發表聲明表示,對於遭到正式起訴感到相當沉重與遺憾,並對檢方求刑之重深感訝異。他強調,在偵訊期間已如實且詳細說明案情,相關募款行為係由張騰龍主動協助,資金用途僅限於部落豐年祭相關支出,包括助理車馬費及禮金等,並非個人不法所得。
鄭天財指出,為釐清金流,相關募款款項全數由張騰龍保管於其個人帳戶中,並未存入其本人或國會辦公室帳戶,「沒有一毛錢進入我的口袋」。此外,檢方所指張騰龍曾邀集各部會召開多場協調會,相關會議通知與公文,均非由其國會辦公室發出,而是張騰龍所屬公司名義寄發。
鄭天財進一步表示,他在偵訊時才首次詳閱相關文件,並發現文件所蓋印章並非國會辦公室公章,而是張騰龍私自刻制的印章,相關發文與會議紀錄皆非其親自處理,亦未經其授權,整個過程由張騰龍自行操作,他本人並未參與。
對於檢方仍認定其涉有收賄罪嫌,鄭天財重申遺憾,但強調將在後續司法程序中提出完整說明與答辯,盼法官能依據事實與證據,採信其說法,還其清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