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元賣門號害人損失近1400萬 嘉義地院判須全額賠償
【嘉義報導】
僅以新台幣300元出售手機門號,卻成為詐騙集團犯案工具,最終須負擔鉅額賠償責任。嘉義地方法院近日就一起詐騙相關民事求償案作出判決,認定廖姓女子的行為構成「共同不法侵害被害人財產權」,判決須連帶賠償被害人新台幣1,39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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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廖女於去年8月10日,將名下手機門號以300元價格出售給一名不知名男子。該門號隨後被詐欺集團取得並作為詐騙聯絡工具使用。同年8月19日,詐團成員假冒警方及金管會人員,利用該門號致電黃姓被害人,謊稱其銀行數位帳戶出現不明金流,疑涉洗錢案件,須配合調查。
詐團進一步指示被害人加入LINE聯絡,並於去年8月至10月間,多次要求被害人依指示匯款。黃姓被害人不疑有他,前後共匯出新台幣1,397萬元至多個不詳人頭帳戶,款項隨即遭提領一空,造成重大財務損失。
刑事部分,警方循線追查後,認定廖女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50日。其後,黃姓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向廖女請求賠償。
嘉義地院指出,雖然廖女並未實際加入詐騙集團、亦未親自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但其將手機門號出售予自稱「莊中信」的詐團成員,已客觀上提供詐欺行為重要助力,使詐騙得以順利進行。依民法規定,此種行為屬於對被害人財產權的「共同不法侵害」,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人責任。
法院進一步說明,即便各加害人之間並無意思聯絡,只要各自的行為共同造成損害結果,即各自成立侵權行為,並須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至於行為人之間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僅屬內部求償問題,不能作為對被害人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的理由。
嘉院強調,廖女雖僅為區區300元而出售門號,不法所得甚微,卻導致被害人遭詐騙高達1,397萬元,對其生活與財務造成重大衝擊,因此依法判決須對全部損害負賠償責任。
本案判決結果引發關注,法院也藉此提醒,任意販售或出借個人門號、帳戶,即便未直接參與犯罪,仍可能須承擔極為嚴重的法律與財務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