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命狂飆國道!時速200還開天窗放煙火 彰化4男下場曝光

國道競速還開天窗放煙火 彰化4男玩命狂飆判刑

【彰化報導】為了追求刺激,竟在國道上演危險競速!彰化一名吳姓男子夥同4名友人,不僅在國道高速併排飆車,時速高達140至200公里,甚至有人從車輛天窗探身施放煙火,火光與煙霧瞬間瀰漫車道,嚴重危害行車安全。法院審理後,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罪,判處4人2至6個月不等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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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去年9月8日凌晨,無照駕駛的吳男與陳男各自駕車載著許男,在彰化市會合後,先行將兩輛車的車牌卸除,並在後擋風玻璃以膠帶貼上「XX」記號遮掩,隨即前往南投埔里參加車聚。

返程途中,兩車在台中烏日交流道與葉男駕駛的車輛會合,隨後於國道3號烏日至龍井路段,三車佔據車道併排競速狂飆,車速高達140至200公里,行徑相當危險。

更誇張的是,行經和美路段時,許男竟直接從天窗探出身體施放煙火,現場火花四射、煙霧瀰漫,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視線,嚇壞往來車輛,險象環生。

長期卸牌逃ETC 小額逃費仍觸刑責

除危險駕駛外,法院亦查出吳男與陳男自去年4、5月起,為規避ETC通行費,多次駕駛未懸掛車牌的車輛行駛國道,導致系統無法辨識車號。吳男共逃繳通行費277元,陳男逃繳191元,雖金額不高,仍構成詐欺得利罪。

承審的 彰化地方法院 法官認定,4人在車流量龐大的國道高速併排競速,極易引發重大交通事故,而施放煙火行為更是直接妨害行車安全,已觸犯《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法官指出,此罪名採「具體危險說」,只要造成危險狀態即成立,不需實際發生事故。

考量4人均無前科且坦承犯行,但其行為對公眾安全威脅重大,尤其許男施放煙火情節最為惡劣,法院判處吳男、陳男各6個月徒刑,葉男5個月、許男2個月,均得易科罰金;另吳、陳2人詐得的468元通行費亦須沒收。

立院三讀通過詐欺防制條例修正案 詐騙百萬起跳重判 最高可關12年、罰5億元

立法院今(12月30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大幅提高詐騙犯罪刑責,並新增多項強化防制作為,盼能有效嚇阻日益猖獗的詐騙犯罪。

依三讀通過條文,高額詐欺犯罪門檻由原本500萬元下修至100萬元。未來詐騙金額達 100萬元以上,將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最高3,000萬元罰金;詐騙金額 1,000萬元以上,處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 3億元罰金;若詐騙金額 達1億元以上,法定刑提高為 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5億元以下罰金,全面加重處罰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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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修法明定,司法或檢察機關於偵辦詐欺犯罪時,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帳戶,並可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以即時阻斷金流,防止被害擴大。

鑑於詐騙集團常利用未成年人、高齡者及非本國籍人士從事犯罪或協助犯案,三讀條文增訂規定,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其共同實施犯罪者,刑責一律加重二分之一

同時,條文也保留鼓勵悔改機制,明定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自首,且自首日起 6個月內全額賠償被害人損害,或支付調解、和解金額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法另一重點為新增「禁奢條款」,規定詐騙被告在尚未全數賠償被害人損害,或未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前,若出現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或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重要參考。

對此,**劉世芳**曾指出,部分詐騙集團成員在外大肆吃喝玩樂,對被害人而言情何以堪,因此政府將以「加重處罰、加速處理、加強保障」三大方向,全面強化打擊詐騙犯罪,維護民眾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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