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詐欺防制條例修正案 詐騙百萬起跳重判 最高可關12年、罰5億元

立法院今(12月30日)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大幅提高詐騙犯罪刑責,並新增多項強化防制作為,盼能有效嚇阻日益猖獗的詐騙犯罪。
依三讀通過條文,高額詐欺犯罪門檻由原本500萬元下修至100萬元。未來詐騙金額達 100萬元以上,將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最高3,000萬元罰金;詐騙金額 1,000萬元以上,處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併科 3億元罰金;若詐騙金額 達1億元以上,法定刑提高為 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5億元以下罰金,全面加重處罰力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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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修法明定,司法或檢察機關於偵辦詐欺犯罪時,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或虛擬資產服務事業,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帳戶,並可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以即時阻斷金流,防止被害擴大。
鑑於詐騙集團常利用未成年人、高齡者及非本國籍人士從事犯罪或協助犯案,三讀條文增訂規定,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其共同實施犯罪者,刑責一律加重二分之一。
同時,條文也保留鼓勵悔改機制,明定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自首,且自首日起 6個月內全額賠償被害人損害,或支付調解、和解金額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修法另一重點為新增「禁奢條款」,規定詐騙被告在尚未全數賠償被害人損害,或未支付調解金、和解金前,若出現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的豪奢或浪費行為,將作為法院量刑輕重的重要參考。
對此,**劉世芳**曾指出,部分詐騙集團成員在外大肆吃喝玩樂,對被害人而言情何以堪,因此政府將以「加重處罰、加速處理、加強保障」三大方向,全面強化打擊詐騙犯罪,維護民眾財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