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與收賄 一審判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士林地方法院今日就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及收賄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其犯貪污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並褫奪公權5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士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陳怡君身為民主進步黨台北市議員,涉嫌自民國107年底起,與公費助理、辦公室主任張惠霖共謀,利用三名親友名義掛名擔任助理,實際上卻未從事助理工作,藉此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金額合計高達新台幣384萬餘元。
此外,檢方另指控,陳怡君於議員任內,涉嫌收受建商賄賂款項70萬餘元,涉及對價關係,行為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法令。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怡君身為民意代表,理應潔身自愛、恪守法令,卻利用職務機會詐領公款並收受賄賂,嚴重損害公職人員形象與社會信賴,遂依法判處重刑,以儆效尤。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陳怡君方面仍可依法提出上訴,後續發展仍有待高等法院進一步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