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一名郭姓國三少年,民國112年12月25日中午,為替乾妹林姓少女出頭,持刀在校園內刺殺同校楊姓國三學生,造成對方死亡。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一審分別判處郭姓少年9年、林姓少女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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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上訴後,二審審理認為,一審量刑時未充分考量醫療機構所作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審前調查報告,未將少年個別評估結果、再犯風險及具體處遇建議納入整體衡量,認定檢察官就量刑部分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判,改判郭姓少年12年、林姓少女11年徒刑。

檢察官再提上訴,但最高法院指出,本案在二審時,檢方原本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第三審卻指摘原判決未釐清犯意,已非合法上訴理由;且量刑上訴理由亦不合法,12日駁回上訴,全案判決確定,郭姓少年判刑12年、林姓少女判刑11年定讞。

此外,根據司法院裁判書資料,一審另判郭、林及其法定代理人須連帶賠償938萬餘元。郭姓少年與其父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高院裁定准許,免繳16萬餘元裁判費用,由國庫墊付,引發外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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