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天龍三溫暖外槍擊案正式定讞。男子彭郁翰不滿威震集團成員吳明達派人向其咖啡廳收取保護費,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持槍埋伏並連開5槍,造成吳明達與友人受傷。案件歷經三審,最高法院本月10日駁回上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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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去年12月宣判新聞資料指出,彭郁翰案發當天攜帶槍枝與子彈前往台北市天龍三溫暖外守候,趁隙朝吳明達射擊5槍後離去。槍擊導致吳明達左手掌、左大腿中彈,其中1槍波及友人右小腿。兩人送醫急救後均無生命危險。
一審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彭郁翰犯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15萬元;另犯殺人未遂罪,判處8年6月。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
案件上訴後,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審酌彭郁翰於二審期間已與受傷友人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認為殺人未遂部分量刑基礎已有變更,撤銷改判。
二審指出,彭郁翰在市區明目張膽開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公然挑戰法秩序,且飾詞否認犯行、未與吳明達成立和解,情節不輕。最終依殺人未遂罪判處7年6月;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手槍部分駁回上訴,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彭郁翰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二審判決未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天龍三溫暖槍擊案定讞 彭郁翰合併執行11年徒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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