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死囚求再審遭駁回!連佐銘稱悔悟20年 高院裁定不准

連佐銘現年50歲,案發時25歲,羈押已逾20年。早年曾表達求死念頭,近年態度轉變。憲法法庭判決出爐後,他主張多年參加中元普渡、戒菸鍛鍊、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並持續捐款、自修獲獎,強調已悔悟且具教化可能。

新北市三重區男子連佐銘,2001年間約出林姓國中同學後將其殺害,並向家屬勒贖300萬元,取款時遭警方逮捕,2005年遭判死刑定讞。連佐銘日前聲請再審並請求停止死刑執行,主張自己多年來參與中元普渡、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持續捐款與自我成長,顯示仍具「教化可能性」,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不符再審要件,裁定駁回,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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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案情,連佐銘因失業缺錢花用,得知林姓同學家中經營銀樓,遂萌生擄人勒贖念頭。2001年9月間,他約出林姓同學吃飯飲酒,將對方灌醉後持刀猛刺後頸3刀致死,隨後打電話向家屬勒贖300萬元,取款時遭警方埋伏逮捕,經審理於2005年6月判處死刑定讞。

連佐銘現年50歲,案發時25歲,羈押至今已逾20年。他早年在媒體訪問中曾表達一心求死的想法,但近年態度轉變。2024年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出爐後,人權團體為等待執行的死刑犯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連佐銘主張,自2014年起每年參加監所中元普渡法會,祈求被害人亡靈安息;並戒菸鍛鍊身體、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持續小額捐款給慈善團體,在監所內閱讀自修並參與比賽獲頒獎狀,強調自己已悔悟並具教化可能。

高院開庭時,連佐銘表示已關押20多年,深知犯錯,希望社會再給一次機會。庭訊結束還押途中,他向媒體鞠躬致意後離去。

不過,高等法院審酌後指出,連佐銘所提出之供詞與相關資料,僅屬量刑事由,未涉及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亦不足以動搖原判決結果,並非《刑事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因此裁定駁回聲請。全案仍可依法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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