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換肝名醫陳堯俐涉仲介9名病患赴中國移植肝腎,獲利1466萬元,一審判2年徒刑、緩刑5年並罰金500萬。檢方主張涉及「活摘器官」疑慮不宜緩刑,但二審認定無證據證明器官買賣或侵害生命法益,駁回上訴,緩刑維持。
全案掀起醫界與人權討論,焦點落在器官來源、醫師角色與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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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堯俐自2008年起,將9名病患仲介至中國進行肝腎移植手術,獲利1466萬元。彰化地檢署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起訴,一審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罰金500萬元,並沒收不法所得。
一審認為,陳堯俐身為移植權威,利用病患求生心態牟利,違反器官移植無償原則;但其犯後坦承、繳回犯罪所得,認定無再犯之虞。
檢方上訴主張,本案恐涉及活摘器官等重大侵害議題,影響國際醫療形象,不宜宣告緩刑。
二審審酌,未有證據證明器官來源為買賣,亦無法證明侵害生命法益或人性尊嚴,且被告已繳回不法所得並態度良好,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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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08年起
案件內容
仲介9名病患赴中國移植
獲利1466萬元
一審判決
2年徒刑
緩刑5年
罰金500萬元
沒收不法所得
檢方主張
涉活摘疑慮
不宜緩刑
二審結果
無證據證明器官買賣
駁回上訴
維持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