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市邱姓男子去年9月間不滿楊姓妻子在家敲打物品發生聲響,怒持鐵鎚與保溫瓶重擊其頭部,妻子趁機逃離報警躲過一劫。(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邱姓男子去年9月在住家睡覺時,不滿楊姓妻子敲打物品發生聲響,突然暴怒猛咬妻子左手,再持鐵鎚、保溫瓶敲打其頭部,楊妻負傷後趁機逃離報警求助,警方據報到場拘捕邱男,桃園地檢署依家暴殺人未遂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邱男認罪,妻子也向法官求情希望從輕量刑,法官審結依重傷害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付保護管束,禁止對被害人家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檢警調查,71歲邱姓男子與楊姓妻子相處不睦,去年9月8日清晨5時許,邱男不滿妻子在家敲打物品發出聲響擾其清夢,先咬住妻子左手,再持鐵鎚及保溫瓶敲打頭部數次,導致妻子頭皮兩處撕裂傷、左手咬傷等傷害,妻子則趁邱男不注意之際逃離住處報警求助;桃園警方據報到場處理,當場逮捕邱男,並扣得作案用鐵鎚、保溫瓶等證物,再將楊妻送醫急救,始倖免於難,桃檢偵結依家暴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法官綜合案發起因、案發情狀、被告行為後之態度及被害人所受傷勢等情,認為檢察官各項證據尚不足讓法官確信被告以殺人之犯意而攻擊被害人,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變更起訴法條。
法官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同居夫妻關係,僅因細故即持保溫瓶及鐵鎚攻擊被害人頭部,造成被害人之傷害,幸及時送醫救治,未致生重傷之結果,考量被告犯後坦承認罪,被害人則一再請求法官對被告從輕量刑。法官審結,依重傷害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期間責付保護管束,禁止對妻子家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