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縣一名男子趁13歲小女兒洗澡時,將她抱到脫水機上性侵,過程被大女兒從浴室門把破洞發現,拍下照片作為證據。案經檢方調查起訴,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及強制猥褻等罪,判處男子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這名男子於2024年1月某日看到小女兒在浴室洗澡,違反其意願將她抱上脫水機性侵;隔年7月某日,看到小女兒洗澡,又進入浴室從後面環抱小女兒腰部,並說「晚上要做告訴我」,進行猥褻。大女兒證稱,當天媽媽出門,廁所門把壞掉有洞,2個弟弟告訴她爸爸跟妹妹在浴室,她覺得奇怪過去查看。透過破洞,她看到父親沒穿內褲、在妹妹雙腿間前後挪動,她意識到發生性行為,受到極大驚嚇,便立刻從破洞拍照。媽媽回來後,她告知媽媽,並將照片給媽媽看,媽媽曾質問爸爸,但當時爸爸並未承認。
妻子證稱,當時大女兒告知從破洞目睹丈夫性侵小女兒,並出示照片,她因此與丈夫爭吵。丈夫稱是壓力太大,她氣憤回應「壓力大不是你對女兒性侵,應該搞自殘!」妻子也表示,女兒與父親平時並無仇怨,也沒有強烈反抗情緒。
小女兒則稱,爸爸叮嚀不可以告訴別人、不可以告訴媽媽;姊姊曾詢問此事,但她覺得這件事很不正常,不知該如何開口。大女兒也表示,妹妹當天躲在房裡,裹著被子不說話,行為相當異常。小女兒和妻子均表示,性侵案發生時,為了維護家庭和諧才選擇原諒,並未立即報警。
男子供稱,當天確實有抱小女兒到脫水機上坐著,但因小女兒騎腳踏車摔傷,沒穿衣服時表示傷口有結痂、請他幫忙摳掉;他因腰傷無法彎腰,才抱小女兒到脫水機上檢查傷口並擦藥,更辯稱是因禁止女兒談戀愛,女兒們才產生強烈反抗情緒。
然而,男子又曾稱是因「工作太累無法蹲下」,才抱小女兒到脫水機上,供詞前後不一致;他還供稱,平時為尊重女兒隱私,若女兒洗澡會去隔壁借廁所。法官認為,若男子真尊重隱私,應等小女兒穿好衣服再行檢查,其說法顯與常理相悖,且妻子與女兒皆稱小女兒傷口都是自己處理,不會請家人幫忙。
隔年7月,又發生浴室猥褻事件,小女兒將此事告知家人。當時家人尚未決定提告,但男子被妻子質問時,竟認為家人不相信他,為了「自證清白」而主動報警。檢警調查時,其他家人證詞一致,男子對於猥褻事件供詞反覆,他否認曾進入浴室環抱女兒,至於「晚上要做告訴我」,是他剛好進去上廁所,當時手機播放短片,聲音被女兒誤以為是他說的。
法官審酌,男子明知小女兒年紀尚幼,卻為滿足自身性慾而罔顧人倫,對她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且犯後否認犯行。考量其高中肄業、擔任臨時工,家中有6個小孩,4個未成年,依對14歲以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7年2月;犯強制猥褻罪處10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