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樂園海邊拍照要小心!男拍照被控性騷還壓制 警查證:沒拍私密處

根據TVBS新報導:

    台中水樂園爆發衝突,女子指控有男子涉嫌用手機偷拍,警方到場把男子帶回警局,同時檢查他手機拍攝內容,警方證實被害女子有入鏡,但沒有被拍到私密處,不構成妨害秘密罪,律師則提醒,若拍攝當事人胸部、臀部,在未經同意下,可能會觸犯性騷擾行政罰則。

    圖/TVBS© 由 TVBS新聞網 提供

    拍攝者:「拍什麼啦。」

    台中知名水樂園內,有3、4名年輕男子,把另一人團團圍住,指控他涉嫌偷拍,要他手機交出來。

    拍攝者:「手機咧?手機呢?拿來。」

    3、4名年輕男子,搶奪對方手機,再把人壓在地上,一屁股坐對方身上,揚言報警,工作人員也上前抓人。

    工作人員:「不好意思,不好意思,你不能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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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衝突事發在24日下午4點多,警方一開始獲報水樂園有人打架,到場才知道,是陳姓女子指控55歲范姓男子偷拍,旁邊四名年輕人子見狀,上前搶手機把人圍住,警察事後把人帶回警局檢查手機後,認為男子拍攝內容沒有涉及妨害秘密,被害人則是認為被侵犯,提起性騷擾防治法申訴。

    月眉派出所所長黃思凱:「並沒有拍攝他人私密處的影像,但是有報案人走路的影像。」

    水樂園業者針對這件事,選擇把范姓男子列為黑名單,讓他以後不能入園,被害人則是在IG po動態,說范姓男子拍攝他的胸部跟臀部,臉也有入鏡,覺得不舒服所以堅持要申訴他。

    律師林瓊嘉:「若不是拍攝私密位置,這部分是不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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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說,如果加害人有出手或用身體,觸碰被害人胸臀等部位,會涉及性騷擾防治法刑事罪則,如果加害人在未經對方同意下,拍攝胸臀等部位而且有拍到臉或可辨識身分,則是涉及性騷擾防治違規行為最高可罰10萬,本件就被害人自訴對拍攝行為感到不舒服是行政罰則。

    律師林瓊嘉:「第一個他沒有觸犯妨害秘密,第二他來講沒有對被害人,為觸摸臀部胸部其他隱私部位,也沒有觸犯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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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延燒後,有網友質疑是不是在水樂園或泳池拍照就違法,律師則補充,只是拍泳池當事人剛好入鏡或只是人群中其中一人沒有法律問題,案發時幫忙抓人的4名男子,把對方當偷拍狼當現行犯抓,但實際上男子最多是行政處分,把人圍住壓在地上還涉及肢體衝突,范姓男子如果認為精神受到損害,可以向4位男子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