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竊盜被警大退學!女警含冤自戕亡 父母悲憤「求償3元」吞敗

台南市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31歲梁姓女警,2024年3月31日深夜舉槍自戕身亡,未留下遺書,梁女曾考上警大國境研究所,卻遭警大退學,梁女訴願狀指陳係與熟識男警以匯款方式開玩笑,不料卻產生誤會,卻遭校方強勢退學,疑心有不甘以死明志。麻豆分局調查後,以違反相關勤務紀律,對官田所正副所長處以調職處分。

一名梁姓女警,去年在官田區運動公園開槍自戕身亡,現場雖未留下遺書,但爆出梁女在警大期間,因被投訴偷竊友人財物,遭警大勒令退學,梁女認為自己非常冤屈,為捍衛清白,自費聘請律師與警大進行訴訟,然而最終結果還沒出來,便舉槍自盡。梁女父母也對警大提告,控訴警大侵害梁女父母的名譽權、其他人格法益及侵害梁女生命權,象徵性求償3元。不過桃園地院認為,警大處分和梁女身亡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判警大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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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梁姓女警在2022年9月考上警察大學國境學系研究所就讀,警大因接到檢舉,認為梁女在校內就讀期間,觸犯校規偷竊他人物品,在2023年12月25日決議將她勒令退學,梁女退學後回原任職單位服務,在2024年3月31日開槍自戕身亡。

梁女父母表示,警大認定梁女偷竊財物,導致大家認為梁女父母教養出竊盜犯,損害他們的名譽,事後警大接受媒體採訪,仍堅稱處分合法,導致社會大眾都認為梁女是小偷,不僅污辱往生者,也讓遺族難堪,對警大就侵害梁女父母的名譽權、侵害父母對梁女思慕之人格法益,及侵害梁女生命權部分,各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元,共求償3元,並要求警大將審判書刊登在校內網站及布告欄3個月。

庭審時,警大表示,他們在梁女遭檢舉竊盜後,即召開訓育委員會,調查後認定梁女有竊盜事實,並勒令退學,梁女不服提出申訴遭駁回,梁女再向內政部提起訴願,但因梁女身亡,所以訴願不受理。但警大在調查、處理程序及決議相關流程,都沒有違法或不當之處,且梁女身亡,和被勒令退學,也沒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法官認為,梁女遭處分後舉槍自戕身亡,固然令人遺憾,然而一般人遭退學處分時,並不會因而自殺,且梁女在案發時已成年,更曾任職警察工作數年,心智應已有相當成熟度、承受度,具有排解內心壓力之能力,而該退學處分經梁女提起訴願仍尚未確定,日後仍有被撤銷的可能,難認一般人處於相同情境下,就一定會選擇自殺,梁女舉槍自殺的舉動,確實違反一般經驗法則,並非警大所能預測,因此梁女的死和遭警大處分,並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法官認為,梁女遭處分後舉槍自戕身亡,固然令人遺憾,然而一般人遭退學處分時,並不會因而自殺,且梁女在案發時已成年,更曾任職警察工作數年,心智應已有相當成熟度、承受度,具有排解內心壓力之能力,而該退學處分經梁女提起訴願仍尚未確定,日後仍有被撤銷的可能,難認一般人處於相同情境下,就一定會選擇自殺,梁女舉槍自殺的舉動,確實違反一般經驗法則,並非警大所能預測,因此梁女的死和遭警大處分,並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官指出,當時警大核定的處分未經撤銷,在媒體採訪下,警大宣稱違規懲處案處理過程嚴謹且合法,只是在表達自己的見解立場,並沒有侵害梁女父母對女兒的敬愛追慕之人格法益,判警大免賠,梁女父母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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