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召人馬砸場胡凱彬直播公司!彰化地院判2人有罪、4人無罪 關鍵曝光

9月24日判決書:

彰化地方法院就「胡凱彬住家兼直播公司」外爆發的聚眾施強暴案宣判:

  • 蔡維杰、江政協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分別判處9月、7月徒刑。
  • 邱維政、邱國權、許祐鉷、龍浩瑋等4人無罪。
    (均得上訴)

案情摘要

  • 時間地點:112年4月9日20:15許,彰化縣○○鄉○○村○○巷。
  • 起因:同日晚間廟會衝突後,劉景勝(另案)不滿對方為「胡凱彬直播團隊」成員,遂號召人馬至胡凱彬住家兼公司「尋仇」。
  • 犯行經過:眾人攜帶棍棒、刀具到場,見人就打並砸毀玻璃門窗、神壇、商品與多輛汽機車;多人受傷,其中路人黃保貹頭皮撕裂傷(2公分、縫5針)。
  • 法律評價:法院認定蔡、江兩人屬下手實施強暴,且攜兇器,依第150條本罪加重;其餘傷害、毀損屬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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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4人無罪?

法官指出,關鍵在指認程序瑕疵與證據不足:

  • 警方未依規定進行「真人列隊或九宮格相似照片」指認,逕以單張照片供認。
  • 夜間、畫面不清、人數混亂,多名證人對手持武器、人別、在場與否之供述前後矛盾。
  • 有被告提出不在場證明(如手機基地台紀錄、同住者證述),法院採信後未達有罪所需之證明標準,據無罪推定判無罪。

量刑理由(有罪2人)

  • 犯後均坦承,蔡維杰已賠償部分被害人;惟糾眾持械滋事、擾亂安寧,危害重大,且因攜兇器致危險提升,予以加重後量處9月、7月。

沒收與其他

  • 扣得刀械難證與本案犯行直接使用,不宣告沒收。
  • 兒少加重(兒少法第112條)部分,因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或可預見少年的年齡與共同犯行,不適用。

後續程序

本案可上訴;不服者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提起,並敘明具體理由。


重點懶人包(給讀者秒懂)

  • 判決結果:2有罪(9月、7月),4無罪。
  • 定罪法條:刑法150條(聚眾施強暴,攜兇器加重)。
  • 無罪關鍵:警方指認程序不合、證詞矛盾、夜間影像辨識困難、基地台佐證不在場。
  • 案發現場:住家兼公司外,物損多人傷,路人也遭殃。
  • 時間線:廟會口角 → 20:15聚眾到場 → 砸物傷人 → 司法追訴 → 113/9/24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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