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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持有 2259 部兒少性影像 二審改判 1 年 6 月、緩刑 4 年 須做 180 小時公益勞務
藝人黃子佼因涉嫌購買、下載並持有 2259 部兒少性影像,一審遭判 8 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並將部分資料退回重查。台灣高等法院今(25)日改判 1 年 6 月徒刑,並宣告緩刑 4 年,但必須履行 180 小時公益勞務及接受 3 堂兒少與性平相關法治教育課程,同時接受保護管束。
高院指出,黃子佼犯罪動機不佳、情節嚴重,涉及影像數量龐大,且真正被害人數為 37 人(而非原審認定 35 人),因此量刑加重。但考量他已與所有被害人和解完成賠償,並展現彌補誠意,法院認為緩刑仍有相當必要性。
一、影像涉敏感個資 高院認定「罪加一等」
高院認定,黃子佼所持影像不僅包含兒少性畫面,更附帶:
- 真實姓名
- 工作地點
- 社群帳號
- 生活照
- 臉部特徵
內容屬於極度敏感的個人資料,使被害者身分可被辨識,危害更深。
法院認定,他構成: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持有兒少性影像罪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個資法》第41條:成年人非法蒐集處理少年個資罪
因同一行為觸犯多罪,依一罪論處,採較重之「非法蒐集少年個資罪」科刑,並依法加重。
二、重大量刑理由:犯罪動機不良、影響兒少身心甚鉅
高院指出,黃子佼:
- 主動加入論壇
- 主動購買、下載、儲存
- 數量龐大、被害人眾多
- 為滿足個人慾望而犯案
法院認為此行為嚴重危害兒少身心,屬具惡性之犯行。
三、為何仍給予緩刑?法院:有悔意、完整賠償
高院於判決理由中指出,雖然黃子佼犯行重大,但仍給予緩刑的關鍵包括:
- 無前科
- 已與 37 位被害人全數和解
- 已完成賠償
- 表示願意接受矯正教育
- 被害人均同意緩刑
因此判定緩刑 4 年較為適當。
四、緩刑附帶義務
高院加註數項強制條件:
- 180 小時公益勞務
- 3 堂兒少與性平相關法治教育課程
- 緩刑期間 接受保護管束
此外法院也暗示,此案的公益勞務性質,是否成為其「復出前的前哨戰」,仍待各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