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歡山武嶺亭民眾燃放煙火遭告發 太魯閣國家公園提醒依法禁止
今(8日)清晨,有民眾在合歡山武嶺亭下方燃放煙火,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表示,該區位於國家公園內,燃放煙火恐危及高山生態、公共安全,並有引發森林火災之虞,依國家公園法最高可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已依法告發。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接獲民眾報案後,立即派員會同太魯閣國家公園巡查員前往查察。警方在武嶺停車場發現可疑車輛,駕駛承認燃放煙火,車廂亦查獲未施放的煙火,現場開具舉發單依法告發,並責令清理煙火殘骸及廢棄物。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指出,依國家公園法第13條及公告禁止事項第8項,園區內不得燃放鞭炮、煙火、冥紙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非法燃放煙火除罰鍰外,若造成森林火災,依森林法第53條第3項,可能面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並須負民事求償責任。

太管處強調,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將持續加強園區不法行為查察與取締,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並呼籲民眾勿存僥倖心理,以身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