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人妻做推拿遭強暴!推拿師關燈鎖門伸狼爪  丈夫門外苦等不知情

▲法院近日最終判處馮姓推拿師4年6個月徒刑。

已婚婦人遭推拿師反鎖性侵 中醫診所難脫責 法院判4年6月徒刑並連帶賠45萬

新北市一名已婚婦人前往某中醫診所接受自費「精油推拿療程」時,竟遭馮姓推拿師以「減肥精油」名義誘導進入房間後反鎖、關燈,並在婦人明確拒絕及反抗情況下強行性侵。婦人事後情緒崩潰,趁丈夫上門查看時逃出房間報案。案件經審理後,法院近日判決馮男4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與診所連帶賠償婦人35萬元、其丈夫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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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行侵犯仍辯「你情我願」 法院不採信

判決指出,馮男利用職務之便,在療程中替婦人解開內衣後壓制對方,並以手指及生殖器進行侵犯。婦人全程拒絕、掙扎並明確表示不願意,仍遭強行性侵。

馮男辯稱「雙方你情我願」,但法院認為雙方僅為第二次見面,不具任何親密關係,加上婦人事後診斷出急性壓力反應、持續就醫,完全不符其辯解,因此不予採信。

■ 丈夫察覺異狀 到診所才讓被害人逃出

婦人丈夫事後供稱,因妻子遲遲未離開診所,多次致電未果,於是親自前往推拿室查看,察覺異狀。婦人趁馮男分神時逃出房間,衣衫不整、神情慌張,夫妻隨即前往派出所報案。

■ 診所辯為「外包人員」未獲採信 仍須連帶賠償

診所試圖切割責任,主張馮男屬「自費外包推拿師」,與診所不存在僱傭關係。但法院調查後認定:

  • 推拿師採排班制度
  • 與診所有固定分潤
  • 對外服務未明確區隔

因此構成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診所須與馮男共同承擔賠償。

■ 判決結果

法院依民法第184、195條裁定:

  • 馮男刑期:4年6個月
  • 須賠償婦人精神慰撫金35萬元
  • 賠償其丈夫精神慰撫金10萬元
  • 診所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 自114年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至清償日止

全案仍可進一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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