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報復男友誣指遭性侵 台中女浪費司法資源 遭判刑4月不得易科

一時氣憤編造性侵指控 女誣告男友下場出爐 示意圖

郭姓女子不滿男友扯斷金項鍊,竟報警誣指遭性侵,事後在偵訊中坦承是因一時氣憤,才將雙方合意性行為描述成被強暴。台中地檢署認定郭女涉犯誣告罪,痛批其不誠實行為浪費司法資源,更強調任何警政、司法及醫事人員,都不應成為個人宣洩情緒的工具。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誣告罪判郭女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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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檢起訴指出,郭女於去年9月與男友發生性行為,僅因事前發生口角,男友一時氣憤扯斷她的金項鍊與手鍊,郭女竟意圖讓對方承擔刑事責任,隔日前往台中市警察局東勢分局土牛派出所報案,向警方指控男友限制其行動,並對她強吻、指侵及性侵,誣指男友強制性交。

檢察官偵辦後,發現男方涉案證據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反而在進一步偵訊中,郭女坦承是因為「自己很生氣,男友弄壞金鍊」,才捏造遭性侵的說法,並承認男友並未違反其意願。檢方另案偵辦後,依法將郭女依誣告罪起訴。

檢察官於起訴及科刑意見中,引用台大名譽教授黃榮堅的著作指出,「當不誠實成為一種現實文化,耗費的是全部人的資源」,並強調誣告行為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可能讓無辜者承受難以回復的傷害。

檢方認為,郭女的不誠實,迫使男友以嫌疑人、被告身分接受警方及檢察官調查,甚至背負性侵加害人的惡名,嚴重影響其生活與人生規劃。檢方也期許郭女能深切反省,理解司法資源的有限與珍貴,任何司法體系人員的付出,都不應被當作情緒宣洩的工具。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郭女是在檢察官察覺其涉有誣告嫌疑後才坦承犯行,不符合自首要件,因而不予減刑;並考量其行為造成司法資源浪費、被誣告者身心受創,且雙方至今未達成和解,判處郭女有期徒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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