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名董姓清潔隊駕駛,因在LINE工作群組中標記工會王姓副理事長抱怨公傷假未核准,並曾7度將對方退出群組,遭認定構成職場霸凌而被解雇。董男不服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其言行尚未達「重大侮辱」或情節重大程度,判決董男勝訴,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判決指出,董男自2015年9月1日起受雇於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擔任清潔隊晚班駕駛,每月薪資5萬餘元。2024年10月28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後,董男向環保局申請公傷假與補償,並向工會請求協助,均未獲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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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男主張,他於同年11月16日及後續期間,在工作群組中標記王姓工會副理事長,詢問公傷假遲未核准原因,並抱怨工會未提供關心與協助,發言內容雖語氣尖酸,但並未使用汙衊、謾罵或不堪字眼。期間他曾遭王退群,之後被同事加回,董男則於2025年1月20日至3月7日間,陸續7次將王退出群組。
環保局則主張,王姓副理事長已向局方申訴董男職場霸凌,經調查會議認定霸凌成立,董男行為構成對工作人員重大侮辱,情節重大,依勞基法及工作規則予以解雇,處分並無不當。
不過,北院審理後認為,董男係因職災、公傷假未獲處理,才向工會幹部詢問與抱怨,其用字遣詞雖偏激,但尚未達「重大侮辱」程度;且王先行將董退出群組,董受刺激後才反覆退群,難認屬單方面惡意霸凌行為。
法院也指出,董男與王分屬晚班、早班駕駛,工作時間不同,即便雙方不睦,也未達嚴重影響機關運作或勞動契約存續的程度。環保局原可採取告誡、懲戒等較輕手段,而非直接解雇,否則違反「最後手段原則」。
判決認定,環保局以懲罰性解雇董男,與其行為不具相當性,判決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環保局應按月給付薪資並提繳勞工退休金;若於判決確定後1個月內未回復董男原職,須另給付50萬元補償金,全案仍可上訴。

清潔隊駕駛因LINE衝突遭解雇北院判非重大霸凌僱傭關係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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