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收賄案定讞! 7罪判55年8月沒收1716萬元 防逃機制啟動8月將入獄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11件防災標案 收賄逾2000萬元 查扣20公斤金條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涉11件標案收賄案,纏訟近14年,最高法院今駁回部分上訴,7罪共判55年8月定讞,確定沒收1716萬元,並同步啟動防逃機制。

檢調當年在其住處查扣20公斤金條與400萬元現金,震驚社會。其餘4案遭撤銷發回更審,案件仍未完全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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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罪共判55年8月 沒收1716萬元 4案發回更審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任內涉及11件防災救難器材採購標案,涉嫌收受賄賂、圖利特定廠商並進行洗錢。最高法院今日駁回其中4件收賄罪、1件圖利罪及2件洗錢罪的上訴,7罪合計刑期55年8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檢調指出,黃季敏於2002年至2005年間洩漏標案資訊,指定特定廠商承作,包括遠距無線電、搜索燈、UH-1H直升機派遣監視系統等標案,收受賄款2000餘萬元,其餘金額由共犯朋分並匯至新加坡帳戶洗錢。

2012年8月檢調發動搜索,在黃住處查扣20公斤金條與400萬元現金,黃遭羈押1年後於2013年以3000萬元交保。案件歷經一審判18年,二審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為16年,並沒收犯罪所得2026萬餘元。此次定讞7罪,確定沒收1716萬元。

至於另4件圖利與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未完備,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將另行裁定合併應執行刑,多罪合併執行上限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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