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女嬰遭虐腦出血、全身22瘀傷!法官這原因判父緩刑、母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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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一名父親涉嫌對甫滿周歲的女兒施暴,造成女嬰硬腦膜下腔出血、臉部、軀幹及四肢等22處外傷瘀青、雙側眼底出血等傷害,幸經送醫治療後救回一命,經院方依程序通報兒虐後,屏東地檢署依法將女嬰雙親起訴。屏東地院法官審理後,判決父親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母親則獲無罪。判決書指出,該名父親於108年9月至同年10月7日間在屏東住處內以不詳方式傷害女嬰,致女嬰受有硬腦膜下腔出血、臉部、軀幹及四肢等22處外傷瘀青、雙側眼底出血等傷害,直到10月7日晚間7時許,女嬰出現抽搐、眼睛上吊等情形,父母發覺情況不對,才將她送往屏東基督教醫院急診,後轉往高雄長庚治療,醫師診斷女嬰硬腦膜下腔出血,且身體有上開多處外傷,研判疑似為兒虐,遂依程序進行通報,全案因此曝光,父母雙雙遭檢方起訴。

屏東地院法官審酌,父親本應悉心照護女嬰長大,善盡養育之責,但竟對年僅1歲的女嬰施暴,致其受有上開傷勢,所為本不宜輕罰,惟考量父親犯後坦承犯行,且女嬰現今認知發展、聽語理解、口語表達能力皆落在中等範圍,情緒行為表現穩定,整體評估已無發展遲緩等情,幸未生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目前父親與母親已經離婚,女嬰現安置於母親娘家,父親僅會與女嬰視訊,不會見面,兼衡父親無刑事前科等一切情狀,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4場法治教育,禁止再對女嬰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而同遭起訴的母親,則辯稱「女嬰是我生的,我不會這樣對她,她的傷不是我造成的,如何造成我完全不知情。」法官考量,檢方提出的事證僅能證明女嬰受傷之結果,尚無足證明母親有單獨傷害女嬰犯行,且觀諸女嬰過去就診紀錄,可發現母親在女嬰身體出現異常時,會適時觀察並帶她前往診所就醫檢查,甚至自費做基因檢測釐清女嬰傷勢成因等,難認母親有傷害女嬰之犯罪動機,因此判母親無罪。全案可上訴。

原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427/31559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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