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籍阮姓女子多次在公司內撫摸女同事胸部、臀部,對方明確表達不舒服、不喜歡,阮女依然故我,再摸臀部,對方報警提告;台南地院一審將阮女判處拘役30天,阮女上訴辯稱跟女同事感情很好,是開玩笑、對方會告是公司要趕她走,地院二審合議庭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書指出,阮姓女子2024年12月18日下午2時許在台南市永康區的公司內,用手摸女同事的臀部,女同事感到不悅及不適,不勝其擾,向公司反應並報警處理;阮女矢口否口犯行,辯稱她沒有摸對方的屁股或胸部,台南地院去年10月一審依性騷擾罪判處拘役30日。案經阮女上訴,改口有撫摸女同事臀部,但仍矢口否認性騷擾,辯稱摸對方胸部、臀部2、3次,都是開玩笑,女同事都笑嘻嘻的;可能是因為文化差異造成對方困擾,但對方當下並未感到不舒服,行為只是朋友間的打鬧,不是性騷擾,是公司逼女同事提告,想逼走她。
台南地院二審合議庭指出,被害人證稱,阮女自2024年10月起,即多次故意碰觸她胸部、臀部,至少十多次以上,每次都當面告知不舒服,也不喜歡,同年12月18日阮女又觸摸她臀部,因為受不了持續騷擾,才向賴姓主管反應。
賴女證稱,被害人在2024年12月間有反映遭阮女碰觸臀部及胸部,她也曾見阮女伸手作勢要摸胸,見她在旁注意才停手;她特別告誡阮女別再如此,被害人不喜歡,阮女一直表示只是開玩笑,甚至還恐嚇被害人家屬要求撤告,可以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憑,且阮女從未道歉。
合議庭認為,阮女辯稱自己與被害人感情很好,碰觸臀部只是開玩笑,被害人積欠公司款項,也積欠自己款項,是公司要被害人提告,為將自己逼走;但被害人早已多次明確表達不舒服,不喜被碰觸,對阮女行為感到嫌惡,阮女仍執意為之,全然不尊重其意願。
阮女自承與被害人間並無任何仇恨與糾葛,對方自無設詞誣陷之可能,與辯稱是公司要告並無任何因果關係,並無調查必要,亦無從憑此主張逕為阮女有利認定依據;合議庭認定,阮女以碰觸被害人臀部方式為性騷擾,堪可認定。
合議庭審酌,阮女經多次告誡,仍置若罔聞,恣意對被害人為本案犯行,未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益,造成被害人驚嚇及受辱感;又否認犯行,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阮女上訴所稱,均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