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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清潔員因轉贈回收物品而涉貪案正式定讞。隸屬台北市環保局的黃姓清潔員,於2024年7月26日晚間清運垃圾時,將民眾丟棄、仍可使用的大同電鍋轉贈給一名拾荒婦,卻因此遭檢方依貪污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於2025年12月2日一審宣判,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
士林地檢署收受判決書後完成內部研議,認定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決定不上訴;黃男本人亦未提出上訴,全案將依一審判決結果確定。
回顧案情:好意轉贈回收物 事後主動補救並自首
判決指出,黃男於2024年7月26日晚間執行垃圾清運勤務時,發現民眾丟棄之大同電鍋外觀完整,研判仍可使用,因憐憫平日認識的拾荒婦生活困頓,遂將電鍋帶回家測試,確認功能正常後轉贈對方使用。
未料事後遭人檢舉,指其涉犯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清潔隊要求黃男歸還電鍋時,黃男因不好意思向對方索回,遂自掏腰包購買一只全新電鍋贈與拾荒婦,再取回原電鍋後歸還單位,並主動向主管自首。黃男供稱,僅希望對方能煮食、溫飽度日,自己從未有牟利或亂撿物品的念頭。
法院認情節輕微 多次減刑判緩刑
士林地檢署於2025年9月依貪污罪起訴黃男,並考量其犯後態度良好、主動自首且情節輕微,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電鍋經鑑價後殘值僅32.56元,黃男並未轉售牟利,若以貪污罪最低本刑論處,顯有過重之虞,遂依《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多次減刑,最終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依法褫奪公權1年。
由於檢辯雙方皆未上訴,本案一審判決已正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