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街頭驚見噁狼!新北三重一名男子竟持裝有精液的眼藥水瓶,趁女子不備從背後潑灑腰部後逃逸,畫面令人作嘔。被害人憤而提告,法院認定此舉嚴重羞辱人格,判處拘役30天,離譜行徑引爆輿論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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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街頭性騷擾事件。一名男子小明(化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晚間7時52分,行經中央北路時,趁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未注意之際,從背後靠近,將裝有精液的眼藥水瓶潑灑在女子腰部後隨即逃離現場。
被害女子事後感到極度噁心與受辱,隨即蒐證並提告。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男子行為已侵害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構成公然侮辱罪。
起訴指出,男子明知精液屬具高度羞辱性的物質,若沾染他人身體,足以引發一般人羞恥與不適感,仍故意以此手段對陌生女子進行攻擊,具有明確侮辱意圖。
法院審酌雙方互不相識,男子卻採取如此令人作嘔的方式侵犯他人,顯示其法治觀念薄弱且不尊重他人權益,已對被害人造成身心傷害。雖男子犯後坦承犯行,但尚未對被害人進行任何補償。
最終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30日。

三重 公然侮辱 性騷擾 社會案件 新北地院 路人攻擊
114年7月15日
男子尾隨女子
晚間
潑灑精液後逃逸
事後
女子提告
法院審理
認定構成公然侮辱
判決結果
拘役30日
爭議補充
是否應加重為性騷擾或更重罪
拘役刑度是否過輕
公共安全與女性安全問題
一句話總結
一場突如其來的噁心攻擊 不只傷害身體更重創尊嚴 也引發刑責輕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