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7月2日上午,簡姓中國籍女子因與婆婆爭執,帶著8歲、10歲女兒從新北市中和住處前往新店碧潭。法院認定,她利用孩子對母親的信任,以拍照為由誘騙不諳水性的兩女走進深水區,任由孩子沉入水中,兩人約於上午10時30分溺水窒息死亡。
臺北地院國民法官庭認定簡女出於報復心態犯案,但考量她事後自首、左眼失明、罹患鬱症及仍有社會復歸可能,判刑16年6月。台灣高等法院2026年7月23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強調家庭及婆媳壓力不能合理化殺害兒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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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誘騙兩女走進碧潭深水區 鬆手無視求救雙雙溺斃 二審仍判16年6月】
一名8歲女童、一名10歲女童,因為相信牽著她們的人是親生母親,跟著走進碧潭深水區。法院認定,簡姓女子誘騙兩女入水後放手,無視孩子掙扎求救,最終讓姊妹在有意識與痛苦狀態下溺水窒息死亡。

【一場家庭爭執後出門】2024年7月2日上午,簡女與丈夫、公婆發生爭執後,帶著兩名女兒離開新北市中和住處,搭計程車抵達捷運新店站,再徒步前往碧潭渡船頭附近能夠直接通往水邊的小徑。
【母親身分成為誘餌】兩名女兒都不諳水性,卻因信任母親而沒有立即產生戒心。法院認定,簡女以拍照等理由讓孩子進入水中,待水深超過兩人身高後鬆手,自己最後返回岸邊,孩子卻被留在水中滅頂。
【姊妹雙雙失去生命】兩名女童約於當日上午10時30分因溺水窒息死亡。簡女直到隔日才前往派出所坦承犯案,之後帶員警與消防人員返回現場,搜救人員最終尋獲姊妹時,兩人均已沒有生命跡象。
【法院認定帶有報復動機】簡女在二審期間痛哭陳述,自己與公婆因煮飯、洗衣、孩子寫作業及生活習慣等細節長期摩擦,丈夫又拒絕搬家;但一審法院認定,她是在爭執後出於報復心態犯案。
【家庭壓力不是殺人理由】國民法官庭明確指出,簡女的疾病、文化差異及與家人相處矛盾,與能否殺害孩子是兩回事。法院認為,這些生活困境不足以讓犯罪獲得一般社會同情,也不符合情輕法重的減刑條件。

【自首成為減刑關鍵】簡女在警方尚未掌握犯罪前主動到案,符合自首要件,法院因此酌情減輕刑度;同時考量她左眼失明、患有鬱症、仍具勞動能力與復歸可能,最終未判處無期徒刑,而是判刑16年6月。
【二審維持原判】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審理超過8個月,於2026年7月23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16年6月刑期。簡女當庭訴說婆媳相處壓力,仍未能動搖原審對犯罪事實與量刑的判斷。
【孩子不能成為報復工具】婆媳失和、婚姻困境與心理壓力都需要被正視,但最無辜的孩子絕不能成為成年人報復家庭、宣洩情緒或結束困境的工具。全案仍可上訴,這場悲劇也再次提醒社會,家庭危機介入與兒少安全防線不能等到死亡後才啟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