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13歲少女曉雲(化名)日前經由網路認識張姓男子,雙方相約前往摩鐵性交易,由於曉雲遲未現身,張男竟持裸照威脅性交。曉雲心生畏懼,尋求警方協助,並在警方的指導下,充當誘餌配合捕抓張男,未料嫌犯卻明目張膽地在警方眼前將她載走,最後性侵得逞;案情太過離譜,引發各界討伐。法院一審,合併3罪判處張男8年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日前遭到駁回。


曉雲走投無路之下,前往警局尋求幫助,隨後在警方的引導下約出張男。事發當日,曉雲與張男約於中壢一處速食店見面,卻在員警的監控下被張男載走,並在車上強逼口交,直至他開車返回速食店後,埋伏的警力才衝上前將他壓制上銬。對此,曉雲解釋,因當下警方一直沒有出面逮人,而她迫於自身安危,所以才無奈就範。
桃園地院審理,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脅迫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處8年有期徒刑。張男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近期駁回,仍維持一審判決。
事發後,中壢時任分局長陳錦坤(現台北市警察局督察長)督導不周記過1次,偵查隊長林國基(現桃市警局蘆竹分局副分局長)督導不周記過1次,小隊長吳建明記過2次,承辦偵查佐陳昭慶記過1次,吳、陳兩員則改調行政警察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