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還出事!台中營造老闆再釀工安命案 1死1重傷下場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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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一接74號工程工安意外,造成1死1傷。

台中一名營造公司劉姓負責人,曾因過失致死案件獲台中地檢署緩起訴處分,卻在緩起訴期間再度發生重大工安事故。2024年5月間,他未規劃並落實必要安全措施,即指派人員在國道一號銜接台74線處進行橋面配管工程,最終導致起重機翻覆,造成2名外籍移工1死1重傷。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5月,不予緩刑,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劉姓負責人於2024年5月10日,指派2名外籍移工,及另一間公司張姓員工前往國道一號銜接台74線處進行橋面配管工程。然而,施工前未依規定進行風險評估,也未規劃或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便貿然進場作業,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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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過程中,張姓員工駕駛移動式起重機時,疏於注意操作程序,誤觸強制鈕,導致安全裝置失效,使臂桿向右側旋轉,車體瞬間失去平衡而翻覆,當場壓中2名外籍移工,釀成1人死亡、1人重傷的嚴重工安事故。

事故發生後,劉姓負責人坦承未善盡雇主及現場負責人應負之安全管理責任,並向法院請求給予緩刑。然而,法院查出,劉男先前即曾因涉犯過失致死等案件,獲台中地檢署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2024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11日,未料在緩起訴尚未期滿之際,再度發生性質相同的致死案件。

法院認定,劉姓負責人於緩起訴期間再犯同類型犯罪,顯見其對職業安全衛生義務漠視,缺乏警惕與改善作為,已不符緩刑要件,因此不予宣告緩刑。

法官審酌,劉姓負責人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對具有高度危險性的作業場所提供必要安全設備與措施,輕忽工作者生命與身體安全,導致重大傷亡;但考量其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最終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並另處罰金15萬元。

本案也再度凸顯工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尤其在高風險施工環境中,雇主若未落實安全措施,輕忽法規要求,往往付出的是無可挽回的人命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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