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三讀修正《公共電視法》第16條 刪除公視董事延任條款
立法院 今(16)日於院會三讀通過《公共電視法》第16條修正案,刪除原本規定公視董事於任期屆滿且未及時改聘時,得延任至新聘董事就任的條款,藉此避免公視董事因行政院未提名新任人選而出現無限期延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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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共電視法》規定,公視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6個月依法辦理改聘;若未及時改聘,原董事得延長職務至新任董事就任。然而,第7屆公共電視董監事任期屆滿已逾半年,至今仍未完成新任提名程序,在野黨質疑行政院刻意延宕提名,導致原董事會成員持續任職,影響制度正常運作,因而提出修法主張,明確限制延任空間。
本次修法後,《公共電視法》第16條刪除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改聘得延任之規定,改明定:若行政院未於董事任期屆滿前6個月提名新人選,或提名人選經審查委員會否決後,於1個月內未再行提名,原有董事即不得延長職務。
立法院表示,此次修法旨在防堵制度漏洞,確保公視董事任期制度的明確性與正當性,避免因提名程序延宕而造成董事會長期延任的爭議,並促使相關機關依法、依時完成提名與審查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