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收賄823萬、護航圍標 高公局遭監院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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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及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前分局長賴榮俊涉嫌收賄823萬、護航廠商圍標8.6億工程,監察院通過彈劾案並提案糾正高公局。高公局回應,獲報後已主動調查,並請司法機關偵辦,同時精進採購流程控管,依金額級距訂定授權核定原則、祭出加強稽核計畫等,針對監察院糾案,尊重且虛心接受,制度漏洞與管理不當之處,將列為重點項目檢討改進。

監察院今指出,賴榮俊涉嫌長期收受廠商賄賂高達823萬元,洩漏採購機密並護航特定廠商詐術圍標高達30件、總金額逾8.6億元工程,調查更發現高公局不僅內部採購與監督機制形同虛設,案發後更對賴輕縱准予復職,嚴重打擊政府廉潔信譽。監察院表示,除已另案通過彈劾賴榮俊外,並提案糾正高公局,嚴正指出3大嚴重行政違失,須徹底檢討改善,包括「工程契約違法包裹勞務需求,派駐人員淪為貪官私人洗錢工具」、「底價核定權力過度集中於首長一人,淪為利益交換籌碼」、「面對涉貪重罪竟輕縱復職,官官相護嚴重打擊奉公守法士氣」。

高公局回應,賴員於110年以前收受廠商賄賂,經接獲檢舉後主動調查,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案經彰化地檢署於110年間發動搜索後,高公局全力配合調查,賴員因案羈押後即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1款規定停職,於111年遭起訴後,即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核予賴員一大過處分,復依公務員懲戒法報上級機關移付懲戒並調離原職。

高公局說,於案發後立即主動查核比對賴員歷年財產申報情形報請法務部裁罰,並全面清查檢視案關採購契約內容,並針對案關15家廠商涉嫌行賄、以詐術或合意圍標等不法情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沒收押標金、扣罰不正利益及停權處分,向廠商追繳及扣罰款項約1億1847萬餘元,並將涉案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予以停權3年。

針對內控機制,高公局解釋,於案發後歷年滾動檢討標準作業程序,精進內部採購流程控管,已依採購金額級距訂定授權核定原則,並訂定採購作業加強稽核計畫,持續辦理廉政法紀宣導,並針對採購金額達100億以上之巨額採購案件,已於國1甲、國7及國1楊頭高架段成立採購廉政平臺,增進機關行政透明、強化監督機制。

有關監察院所提糾正案,高公局強調,予以高度尊重且虛心接受,針對監察院點明的各項制度性漏洞與管理不當之處,如工程派駐人員管理等,將列為重點精進項目,持續檢討改進,以達「交安、公安、廉安、資安」四安並進的施政目標,持續精進提升公共工程廉能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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