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栗前三灣鄉長溫志強貪污弊案二審30日宣判,台中高分院認定他任內收賄、抽取工程回扣、洩漏採購機密及涉圍標,共134罪,累計宣告刑6919月、約576年7月,較一審499年2月更重,震撼地方政壇。
法院認定,溫志強長期把工程、設計監造、人事甄選與招商案變成收賄工具,重創政府採購公平與廉能形象。由於他已棄保潛逃香港、遭列外逃通緝,二審未待其到庭即宣判;部分罪名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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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灣鄉長涉貪134罪,二審累計判576年7月,棄保逃香港仍遭重判震撼地方】
最炸的不是一個鄉長涉貪,而是二審認定高達134罪,累計宣告刑竟達576年7月。工程、人事、光電、LED案全被法院認定捲入收賄,地方公權力形象被重重打穿。

【134罪壓成貪污巨案】台中高分院二審認定,溫志強涉犯不違背收賄、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洩漏機密、期約賄賂等罪。原判部分被撤銷改判,另有4罪維持原判,合計134罪。

【工程8%變固定規則】判決指出,溫志強任內疑與相關人員運作圍標模式,要求承包廠商依工程款支付8%回扣。地方公共工程本該拚品質,卻被法院認定變成回扣鏈。
【設計監造也被抽成】除了工程標案,三灣鄉公所多件委託設計監造案也被認定遭要求依標案金額支付回扣。當公共建設前端就被抽成,後端工程品質與人民安全都可能被拖下水。
【人事招商全都淪陷】法院認定,清潔隊員甄選、光電土地標租、LED路燈換裝、辦公廳舍重建等案都出現收賄情節。從工程到人事,幾乎每個行政環節都被金錢陰影覆蓋。

【二審認定更重】高院台中分院改以《貪污治罪條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等罪論處,認為犯罪性質比一審部分認定更嚴重。這不只是拿錢,而是破壞政府採購制度。

【人卻早已潛逃】最諷刺的是,案件二審開庭前,溫志強已被查出搭機前往香港後未返台。苗檢曾主張科技監控,後續他被列為外逃通緝犯,司法追緝仍在進行。

【576年不是實際坐牢年限】這個576年7月,是各罪分別宣告刑累加後的總和,不代表最後實際執行年限。依現行刑法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上限,未來仍須依法定應執行刑。

這起案件真正撕開的,是地方政治、公共工程與人民信任之間的裂縫。當鄉長職權被法院認定變成收賄工具,司法不只要判刑,更要追回人、追回錢、追回政府廉能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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